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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2014年) 七、

七、 关于法人登记

(二十四) 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原单位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可继续注册使用。 (二十五) 转制后须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并依法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二十三) 目录 (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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