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