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网信部门发现已经通过评估的数据出境活动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不再符合数据出境安全管理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终止数据出境活动。数据处理者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评估。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