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印刷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金来源、数额,资本构成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