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印刷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有1台以上生产型数字印刷机;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数字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