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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印刷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第二十条 数字印刷经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的连锁总部应当对连锁门店日常经营活动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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