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 一、

一、 没有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征收工作,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防止出现因工作不力影响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导致农村教育经费大幅度减少的现象。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精神,取消包括农村教育费附加在内的“三提五统”,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