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02年) 22.

22. 要建立中小学法制教育责任制和督导检查机制。各级综合治理、教育行政、司法行政、团组织等有关部门。要把协同开展在校学生法制教育,净化学生生活和学习的社会环境工作列为重要的监督检查内容,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