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3年) 三、

三、 切实落实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责任

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是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更加自觉地把认真落实好高校招生“十公开”要求作为当前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的原则,以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分工目录(见附件),完善各级各部门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中央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要分别加强对本地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中学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对未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公开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时纠正或改进,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及时回应处理公众质疑和问题,建立健全舆论引导机制、虚假信息澄清机制和非法招生预警机制。

成人高校及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参照上述“十公开”要求,制订相应的招生信息公开办法。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所有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研究生招生单位及相关高级中等教育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