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加强法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学校应当有专门机构负责法治工作,有条件的可以独立设置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作为学校的管理部门,统筹行使相应职权,并适应学校规模和管理需求,配齐配足工作人员。探索建立学校各职能部门、院系法治工作联络员制度,在学校法治工作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法治工作机构负责人一般应具备法学专业背景或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由法治工作机构人员、学校相关专家、外聘执业律师组成法律顾问队伍。探索建立高等学校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治工作机构条件保障,根据需要安排法治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包括法治工作机构人员、校内专家、外聘律师在内的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和待遇。鼓励、支持专职法治工作人员提升学历、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高专业能力。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着力加强高等学校分管校领导、法治工作机构人员的法治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