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规范完善职业教育集团治理结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集团的组建、变更、撤销、管理,明确具体工作程序,开展分类指导。中央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可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职业教育集团应建立联席会、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健全工作章程、管理制度、工作程序,设立秘书处等内部工作和协调机构,完善决策、执行、协商、投入、考核、监督等日常工作机制。鼓励集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探索集团通过土地、房舍、资产、资本、设备、技术等使用权租赁、托管、转让等形式登记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