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2010年) ——要建立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中小学校长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要落实专人或机构承担信息公开的各项具体工作,结合学校实际,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努力提高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要建立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中小学校长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要落实专人或机构承担信息公开的各项具体工作,结合学校实际,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努力提高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要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稳定的信息,中小学不得公开。但是经个人同意公开或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个人隐私等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中小学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现不利于校园安全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要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澄清。

——要建立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制作信息时或者获取信息后,要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公开。确定公开的,要明确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公开受众等;确定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要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要建立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本校教职工因自身教学、科研、生活等特殊需要,本校学生家长因行使子女监护权的有关需要,向中小学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时,中小学要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要为他们了解相关情况提供便利。对于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建议、咨询等,中小学要认真予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