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秩序的通知(2002年) 六、
六、 要建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的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对举报的违法违规案件,各地教育、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核查情况,依法处理。对典型案件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震慑非法经营者,教育广大群众。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留学中介机构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并将结果和通过检查的留学中介机构于今年12月31日前报教育部,同时抄报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此基础上,教育部拟于明年上半年适当时候采取互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复审,并将通过复审的留学中介机构向社会公布。
教育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