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秩序的通知(2002年)
发布机关
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发布以来,教育部和公安部先后对全国246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机构)予以了资格认定。根据中央和…
一、
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的管理,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件大事,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职能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国家和人民高…
二、
各地要严格把好自费出国中介市场准入关。留学中介机构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中…
三、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境外机构的资质情况。与留学中介机构合作的外国机构必须是经所在国家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认可或其承认的权威机构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实施与高等教育相…
四、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责成留学中介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重点检查留学中介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否主要为已完成高级中等教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是否在…
五、
要加强对留学中介机构留学业务广告的监管。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特别要查验经省级教育行…
六、
要建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的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对举报的违法违规案件,各地教育、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核查情况,依法处理。对典型案件可通过新闻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