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教育统计机构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等责任,并记入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自行修改、篡改、伪造、编造统计资料的;

不按时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泄漏统计资料导致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被识别的;

违反规定导致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其他统计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