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行修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强令、授意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对拒绝、抵制篡改教育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