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进行统计工作检查。统计工作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统计规章制度的建设及其组织实施情况;
单位内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情况;
统计经费和统计工作设备配置的保障情况;
统计资料的管理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统计规章制度的建设及其组织实施情况;
单位内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情况;
统计经费和统计工作设备配置的保障情况;
统计资料的管理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