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章 教育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教育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