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主管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的综合统计职能,主要包括:
按照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制定本地区教育统计管理制度、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本地区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报告和统计咨询意见;
组织实施和指导本地区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学习、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统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监督、检查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统计工作实施情况;
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