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以下工作:
依法拟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制定统计调查制度、计划和方案、标准并部署实施;
组织协调各有关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
归口管理和公布教育统计资料,统一对外提供和发布数据,提供统计咨询,组织开展统计分析;
对教育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工作;
加强教育统计队伍建设,组织教育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依法拟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制定统计调查制度、计划和方案、标准并部署实施;
组织协调各有关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
归口管理和公布教育统计资料,统一对外提供和发布数据,提供统计咨询,组织开展统计分析;
对教育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工作;
加强教育统计队伍建设,组织教育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