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