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