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