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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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