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四)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