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 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二) 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 (三) 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