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