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