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