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五条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 第五条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