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 第二章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