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

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