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统一分配、调拨全国救灾捐赠款物。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