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境外救灾捐赠 第二十一条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境外救灾捐赠 第二十一条 对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移作他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