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组织捐赠与募捐 第十条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组织捐赠与募捐 第十条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