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组织捐赠与募捐 第九条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组织捐赠与募捐 第九条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