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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政策性银行境内省级分行、境外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政策性银行境内地(市)分行的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政策性银行境内县(区)支行的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市级或者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政策性保险公司境内省级分公司的终止营业申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政策性保险公司地(市)级分公司的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