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场准入工作实际,有权对行政许可事项中受理、审查和决定等事权的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涉及完成国家交办的重大事项、落实国家改革发展重大决策,以及并购重组高风险机构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特殊事项,相关行政许可条件和材料可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慎调整。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他特殊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国家有权机关决定后,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商业性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履行行政许可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