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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政策性银行拟筹建县(区)支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有助于弥补拟设地政策性金融服务空白或者提升政策性业务占比;

在拟设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有分行且正式营业一年以上,经营和风险管理状况良好;

拟设地已设立分行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

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已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授权、监督、考核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并有足够的专业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