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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申请筹建省级分行(分公司)、地(市)级分行(分公司),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有助于弥补拟设地政策性金融服务空白或者提升政策性业务占比;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具有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和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和数据安全的技术与措施;

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