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
罚没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本收益;
彩票公益金收入;
特许经营收入;
中央银行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