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

罚没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本收益;

彩票公益金收入;

特许经营收入;

中央银行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