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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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