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存在无预算或者超预算采购、超标准采购、铺张浪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