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