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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3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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