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