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 第九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