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