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