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